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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
2024年7期 发行日期:2024-04-01

《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

  日前,山东省工信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对产能置换适用范围、产能指标认定标准、产能取得方式、置换方案变更程序、置换双方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有效期3年,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8年3月28日止。其中,化肥行业包括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以及用于化肥生产的合成氨。

  据了解,2020年9月出台的《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曾明确氯碱化肥产能按照1.05∶1的比例置换,本次则明确按照1∶1比例执行。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化肥氯碱组负责人对此表示,按照国家“两高”行业管理要求,山东省对氯碱、化肥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新上项目需进行产能替代。

  《实施办法》明确,产能置换以企业为主体,建设项目可采取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转移、企业间兼并重组和产能指标交易等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规项目产能。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产能、有债务纠纷的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用于置换的同一退出产能可以拆分,但拆分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实施办法》还规定,项目建设企业应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停产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建设项目投产前,用于置换的产能主要设备必须停产,且不具备重启条件;建设项目投产后半年内,用于置换产能的主要设备应完成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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