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信息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国内外化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相互交流,增进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国化学工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也为进一步增强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综合性科技期刊--《中国化工信息》对国内外石化企业的服务功能,特成立中国化工信息理事会。
第二条 中国化工信息理事会是一个由国内外石油、石化、化工行业知名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自愿加盟的中外合作组织。
第三条 中国化工信息理事会宗旨:为国内外大型石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牵线搭桥,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化工信息理事会服务范围:为企业提供科研开发、技术交流、产品开发、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商贸合作、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并组织行业性的学术会议、参观学习、国际展览和出国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理事会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贸促会化工行业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由现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长,原化学工业部副部长谭竹洲担任),理事长1名(由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主任、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理事长杨晋庆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七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指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理事成员单位若干名。
第三章 理事职责
第九条 理事代表拥有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权力,并负有监督理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责职。
第十条 理事代表有责任积极配合、参与理事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代表因故需退会时,应及时推荐新任理事代表,并书面通知秘书处,经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视有效。
第四章 理事成员单位条件
第十二条
中国化工信息理事会理事单位应是在国内外石油和化工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国外知名化工公司、国外驻华机构、国有化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应有良好经营状况和诚信形象。副理事长单位应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章 理事成员单位权利
第十四条 每年可参加理事会根据行业市场变化和国内外理事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举办的一次大型主题活动。
第十五条
每期在理事会会刊--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综合性优秀模范精品科技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原化工部评选的化工系统情报信息成果一等奖期刊--中国化工信息杂志的扉页上刊登理事单位全称和理事代表姓名及职务。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可在会刊中国化工信息杂志上进行3次免费彩色整版面(8K)、6次彩色半版、16次单色1/4版广告宣传;可得到一次特别采访,采访报道发表于会刊上;企业司标或产品商标可在会刊上刊登25次。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可在会刊中国化工信息上进行1次免费彩色整版(8K)、2次彩色半版、12次单色1/4版广告宣传;企业司标或产品商标可在会刊上刊登12次。理事单位每年可在会刊中国化工信息杂志上进行免费2次彩色半版、4次单色1/4版广告宣传。
第十七条 理事成员单位可通过理事会进行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技术引进、技术转让、信息咨询、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代表)可以以大会特邀嘉宾身份出席每年主题会议,发表演讲。副理事长单位可要求理事会特别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专家(考察团)参与对话合作交流。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全称、企业简介(约200字)、理事代表个人简历、工作照片等,理事会将在会刊公布。
第二十条 理事成员单位可在会刊上刊发高质量的稿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代表可获理事会赠阅刊物1份。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资料存入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网站数据库,供国内外企业查询合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执行理事长向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颁发理事会职务证书。
第六章 理事成员单位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成员单位应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成员单位应逐年反映企业情况,填写企业报表。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单位缴纳会费5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缴纳会费30000元/年,理事单位缴纳会费88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包括每年理事会举办的大型主题活动经费及"会刊"、"会讯"、网站提供服务之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推动化工行业及理事单位所处领域的发展,理事单位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化工信息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