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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
1996年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忠义
国家计委、财政部实行试点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    本刊讯  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就实行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工作试
    本刊讯  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就实行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工作试点复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复文指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对于促进污染治理,控制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管理手段,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此,为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环境,克服现行按浓度控制收费的一些不足,根据国务院关于“要研究实行全国环境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办法,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示精神,同意该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复文要求:    一、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的计算办法和征收标准由该省物价部门会同
    一、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的计算办法和征收标准由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具体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逐步减少污
    二、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2.有助于激励企业治理污染源,提高环境意识;3.充分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尽可能不增加收费总额;4.收费计算办法既要体现科学合理,又要力求简便,易于操作。    三、新办法执行后原办法应停止执行,不得重复征收,有关该项收费的资金使用
    三、新办法执行后原办法应停止执行,不得重复征收,有关该项收费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试点时间暂定为2年。    四、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收费是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望该省在试点过程
    四、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收费是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望该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计委、财政部。(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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