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作价收费标准
1996年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忠义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作价收费标准    本刊讯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7日发出《
    本刊讯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7日发出《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应当按照尽可能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中介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应当按照尽可能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在土地清查估价过程中,凡当地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已明确不收费或已
    在土地清查估价过程中,凡当地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已明确不收费或已规定收费标准的地区,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按期完成,必要时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中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按期完成,必要时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和单位估价的,可适当收取费用。只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只能收取印刷工本费;既提供有关价格资料,又帮助企业进行价格测算工作的,可适当收取估价费。估价费(含印刷工本费)收费标准,在同一城镇内,小型企业每户不超过200元;中型企业每户不超过500元;大型企业每户不超过1000元。对特大型企业、单位应按宗地数分段累进计收,其中,宗地数在20宗以下的每宗不超过100元;21~1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50元;101~2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20元;宗地在201宗以上的视同200宗收费。对困难和亏损企业应当免收或适当减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的费用,应予以退回,不能退回的应如数
    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的费用,应予以退回,不能退回的应如数上缴同级财政。    参与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对中央企业、外埠企业和本地
    参与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对中央企业、外埠企业和本地企业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双重标准。    各单位的土地估价结果需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的,在审查和确认
    各单位的土地估价结果需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的,在审查和确认的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强行“搭车”收费或摊派的,企业有权拒付。(李义)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