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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资权登记管理办法》颁行
1996年8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企业国资权登记管理办法》颁行    本刊讯  国务院总理李鹏日前签署第192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
    本刊讯  国务院总理李鹏日前签署第192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依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该办法规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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