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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996年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忠义
国家制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本刊讯  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企业所得税征
    本刊讯  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新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第三产业企业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咨询、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有关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所得税。    四、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四、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五、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
    五、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厂和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高等学校和中小
    六、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厂和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多种类型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七、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
    七、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但末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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