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发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本刊讯 国家工商局发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并决定自199
本刊讯 国家工商局发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并决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
《规定》要求,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规定》还对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等事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不致流失,《规定》要求,《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依法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进行确认。(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