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四项通知 本刊讯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出以下4项通知:
本刊讯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出以下4项通知: 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通知指出,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
二、“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在正式文件下发前,各地可对199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的“两金”暂停征收。有关“两金”全面停征后的清欠工作,正在制定相应办法,希望各地在继续加强停征企业清欠工作的同时,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停征后的尾欠情况,为清理“两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从1996年1
三、“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
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执行期限的,可继续执行。 四、“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通知明确,
四、“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李忠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