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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决定实行电煤国家指导价格
1996年1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忠义
国家计委决定实行电煤国家指导价格    本刊讯  最近,国家计委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国家指导
    本刊讯  最近,国家计委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
    一、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和地方小煤窑,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等,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的出厂价格均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二、1996年电煤国家指导价格采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的办法,即在1995
    二、1996年电煤国家指导价格采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的办法,即在1995年11月上中旬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上,煤炭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最高提价额度为:华北地区(内蒙古东部除外)每吨7元,陕西地区每吨10元,黑龙江、辽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含宝日希勒煤矿)每吨9.70元,吉林地区每吨12元,其它地区一律每吨8元。具体电煤价格水平仍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最高提价额度内协商确定。    三、电煤国家指导价格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份电煤价
    三、电煤国家指导价格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份电煤价格按1995年11月上中旬实际结算价格执行。    四、地方管理的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和小煤窑,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
    四、地方管理的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和小煤窑,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控制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内。    五、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以上原则签
    五、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以上原则签订电煤价格协议和供煤合同,以保证煤炭生产和流通的正常进行。    六、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后,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违背上述原则,擅自制定或
    六、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后,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违背上述原则,擅自制定或调整电煤价格。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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