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已做部署 本刊讯 在1996年元月于广西北海市举行的化工部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工作
本刊讯 在1996年元月于广西北海市举行的化工部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工作会议上,化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周竹叶副主任、国家化肥质检中心(上海)刘刚副主任、化工部生产协调司张永志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检验细则”和“复混肥料企业生产许可证考核表”等文件作了详细说明,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 会上对若干具体问题达成了共识。
会上对若干具体问题达成了共识。 1.复混肥料换(发)许可证产品范围为:在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实施前,
1.复混肥料换(发)许可证产品范围为:在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实施前,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主体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磁化肥、稀土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均应纳入本次发证范围。 2.承担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单位分工如下:山东省产品质量监
2.承担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单位分工如下: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东北三省及其所在地区的计划单列市,其它地区由国家化肥质检中心(上海)负责。 3.凡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和已经完成产品检验及体系
3.凡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和已经完成产品检验及体系考核工作报部待发证的企业,均须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于1996年9月底前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并报化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化工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龚七一在总结发言中,对今后的工
化工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龚七一在总结发言中,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并着重对如何做好换(发)证企业的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