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五项规定 本刊讯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中有关财
本刊讯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中有关财务税收问题发出通知,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使用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研究设备的折旧等,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同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使用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二、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联合开发。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直接进入
二、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联合开发。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联合。企业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的有关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三、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
三、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
四、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电子生产、船舶工业企业,飞机、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五、增加财政技术进步的投入,改进管理办法。
五、增加财政技术进步的投入,改进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