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本刊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实施《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内投资单位
本刊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实施《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内投资单位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加以规范。办法规定,投资单位应在今年7月1日以后的3个月内,重新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在今后的经营年度中及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办法》明确规定,如确需将境外投资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主管
《办法》明确规定,如确需将境外投资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投资单位办理委托个人经营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股份的,也要办理委托手续。 《办法》还要求,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及资本变
《办法》还要求,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及资本变更,以及固定资产的变更、抵押,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的,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必要时也要实行审批制度。 据悉,近年来我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1995年底,经外经
据悉,近年来我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1995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境外企业已达到4839家。(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