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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掺杂使假煤炭将给予处罚
1996年35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忠义
生产销售掺杂使假煤炭将给予处罚    本刊讯  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煤炭生产销售
    本刊讯  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煤炭生产销售活动中的不法行为。煤炭部发出《严禁在煤炭生产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煤炭产品的生产销售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煤炭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二、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或从事
    二、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或从事与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煤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三、各级煤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级煤炭管理机构要支持质检部门的工作。    四、煤炭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质检人员要
    四、煤炭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质检人员要熟悉业务,秉公办事。如发现寻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煤炭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五不准”的原则:1.不准
    五、煤炭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五不准”的原则:1.不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产品;2.不准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产品;3.不准销售未经检验的煤炭产品;4.不准生产销售自行变更煤的牌号和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的煤炭产品;5.不准销售在煤炭采样、制样、化验中弄虚作假的煤炭产品。    六、煤炭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六、煤炭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经查出,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责任。(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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