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药检所发文进一步明确农药登记证颁发规定
1996年4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华清
农业部药检所发文进一步明确农药登记证颁发规定 本刊讯 为了减少农药市场的混乱,有利于各地市场检查工作的开展,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特发文将农药登记证(号)的颁发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是农业部授权颁发农药登记证的唯一机构,任何其他单位无权印制和颁发农药登记证(号)。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颁发的农药登记证种类有三种:1.临时登记证;国内产品编号为:LS×××××;2.正式(品种)登记证;国内产品编号为PD×××××、PDN×××××和PD×××××-××;3.补充登记证:国内产品编号为:PD×××××。除了上述编号方式的登记证号外,其他方式编号的国内产品的登记证号一律无效。如有发现,应按未登记农药产品进行查处。 三、各省(市)农药检定所(站)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除代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授权办理的农药分装登记证以外,不得自行编制和颁发其他形式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分装登记证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其用途,不得改作他用。 四、农业部、国家工商局文件规定的三证(农药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质量合格证)和平时执行的在标签上有三个号(登记证号、许可证号或准产证号、产品标准号)是对国产农药的要求,进口农药由于不在中国境内生产,所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或准产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只需有我国登记证(号)。(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