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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新规定
1996年4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企破产新规定    本刊讯  据有关部门透露,我国新的《破产法》实施后对国企破产将有特别规定。据了解,目前国企破产主要是难在职工安置和作为国有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国家银行对破产的承受能力。新的《破产法》拟注入以下内容:1.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管理或主管该企业的机构同意其申请的文件。以使破产后存在的两大难题,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就能有一个解决预案。2.规定国有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以拍卖或招标为主依法转让。出让金首先用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对国有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除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计入破产财产外,均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整体接收管理。但新的《破产法》生效后新建的职工住房应计入破产财产,以利于解除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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