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
1996年48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
国家对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 本刊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于今年11月1日发出通知,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到下一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及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