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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明确中农公司经营化肥有关事项
1997年2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计委明确中农公司经营化肥的有关事项    本刊讯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经济信息得知,国家计委于日前明确中农公司经营中
    本刊讯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经济信息得知,国家计委于日前明确中农公司经营中央统配以外国产化肥综合经营差率有关问题。    中农公司调拨中央统配化肥(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17家大型企业生产的纳入中
    中农公司调拨中央统配化肥(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17家大型企业生产的纳入中央收购计划的化肥),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仍按国发4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经过仓库周转的,不得超过4%(含进货运杂费);不经过仓库周转的,不得超过1.5%(含利息)。    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保证国产化肥经营渠道的畅通,中农公司经营中央统配以
    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保证国产化肥经营渠道的畅通,中农公司经营中央统配以外国产化肥的综合经营差率由国家计委制定,具体标准为:    属于国家定购任务的化肥由省定价肥,综合经营差率(含管理费、利息、利润、
    属于国家定购任务的化肥由省定价肥,综合经营差率(含管理费、利息、利润、下同)参照中央统配化肥的经营差率标准制定。    对地方留成肥,即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17家大型企业生产的纳入地方收购计划
    对地方留成肥,即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17家大型企业生产的纳入地方收购计划的化肥,如果一些省为衔接化肥生产调拨工作,节省资金和人力资源,愿意由中农公司代办请车、理货、调车等业务,在经过资源省级计委批准,受省级农资公司委托的前提下,可由中农公司代理经营,并适当收取手续费,其标准不得超过出厂价格的0.5%。    对生产企业超产肥,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出厂价格的2%。
    对生产企业超产肥,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出厂价格的2%。    上述以外其他化肥,综合经营差率参照生产企业超产肥执行,即不超过出厂价格
    上述以外其他化肥,综合经营差率参照生产企业超产肥执行,即不超过出厂价格的2%。    中农公司在经营上述属于国家定购任务由省定价肥、企业超产肥等过程中,若确
    中农公司在经营上述属于国家定购任务由省定价肥、企业超产肥等过程中,若确需经过仓库周期,其综合经营差率标准由国家计委另行核定。(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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