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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税收已有规定
1997年8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
企业租赁经营税收已有规定    本刊讯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刊讯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14日发出《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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