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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出租境内建筑物租金税务处理规定
1997年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外企出租境内建筑物租金税务处理规定    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
    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①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②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管理,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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