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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又获六项税收优惠政策
1997年10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乡镇企业又获六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刊讯为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对乡镇企业再增加以下6项优惠政
    本刊讯为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对乡镇企业再增加以下6项优惠政策:    1.兴办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 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企业和国有农场办集体企
    1.兴办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 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企业和国有农场办集体企业(不含烟、酒等)免征产品税营业税1年,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    2.在老、少、边、贫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乡镇企业,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
    2.在老、少、边、贫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乡镇企业,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    3.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按利润的适当比例可在税前列支, 借用银行贷款进行
    3.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按利润的适当比例可在税前列支, 借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的,可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50%~60%。    4.乡镇企业或个人兴办沼气站,供电收入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4.乡镇企业或个人兴办沼气站,供电收入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5.乡镇企业缴纳八级超额累进税后,其固定资产折旧、大修基金、 工资附加费
    5.乡镇企业缴纳八级超额累进税后,其固定资产折旧、大修基金、 工资附加费等,按城镇企业办理,退休费用按营业外支出。    6.直接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项目和三废改造项目,免征所得税。
    6.直接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项目和三废改造项目,免征所得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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