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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997年1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务院决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刊讯  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
    本刊讯  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
    通知规定了“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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