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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规定
1997年22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规定    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7日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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