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规定
1997年22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规定 本刊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7日发出通知,根据税法中有关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 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 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3.以前处理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可自1996年度起, 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