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1997年2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本刊讯为履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日前,外经贸部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指出,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外经贸部主管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工作,其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主管本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该规定在申请和审批程序中指出,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的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或出口;进出口企业应先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外经贸部;各部委进出口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进出口企业凭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规定指出,进出口企业应了解国内用户的真实情况,不得将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非法制毒渠道,不得转口或复出口;对易制毒化学品清单列入联合国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管制的品种的进口,要从严控制;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规定指出,申请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进出口企业向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该类化学品,应按该国(或地区)特殊要求的程序办理。规定指出,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企业因故未能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出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60天内将许可证退回原发证单位,否则取消该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经营权;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规定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