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增值税征免有新规定
1997年2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增值税征免有新规定 本刊讯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增值税征免问题,作出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化工部进口国家计划安排1.1亿美元之内的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超过此额度的进口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所征增值税款不予返回。具体返回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执行。 三、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进口的16万吨磷酸、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进口的2.5万吨磷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35万吨磷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进口磷酸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它用的行为,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