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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出台
1997年32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出台    本刊讯  劳动部最近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工资分配制度。    2.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正副总裁、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主要日常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管理办法。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名义工资由董事会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根据同工同酬原则予以确定。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工会监督使用。    5.未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6.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    7.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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