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铁路货运价格
1997年32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调整铁路货运价格 本刊讯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通知从6月1日起提高铁路货运价格,通知主要规定如下: 一、提高铁路货运价格。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线煤炭运价不动,仍按每吨公里6.9分执行,南宁铁路分局营业线运价,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15分。 二、京九线、京广线实行分流运价。为促进平行线货物分流,把京九线实际执行临管运价高出现行统一运价部分由两线均摊,在调后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 三、调整货物运价结构。 1.为方便货主计算运费和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把现行单一运价分解为发到价格和运行价格两部分。 2.为减轻对冶金、化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影响,矿产品和支农物资运价适当少调,化肥、黄磷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3.为改变部分整车运价高于零担运价的不合理状况,整车运价适当少调,零担运价适当多调。把整车运输由现行12类简化为9类。拉大整车运价的级差,理顺集装箱运输箱型之间的比价,以促进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4.为提高运输效率,将零担货物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和实重择大计费,促进货物集零为整。按照上述调价原则,国家计委在通知中附发了《换路货物运营费率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类与代码表》。 四、整顿铁路价外收费。规范协议运输,取消协议运价,整顿乱收费。取消铁路货运业务中收取的运输代办协议费、快运棚车协议费、挑车费、集资费、看货费、配载费、装箱费、担保费、进门费、保吨费、装车组织费、计划服务费、运输计划审批费和计算机制票费等项收费;取消客运业务中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车站建设费、返程车票手续费、客运服务费、在市内无轨车站收取的客运延伸服务费等项收费。(李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