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强硅酮结构胶管理
1997年3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加强硅酮结构胶管理 本刊讯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生产和销售硅酮结构密封胶须经批准。“通知”要求,今后凡生产、销售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企业及进口分装销售商,须向当地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和经贸委申报生产、分装条件,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由建材主管部门和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进行认定,产品合格并报经国家建材主管部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才能生产和销售。 目前已经生产、分装和销售而未经批准的企业要补办批准手续,批准后才能重新生产和销售。“通知”规定,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须送国家商检机构检测,按照国家标准,在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证明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对无生产和分装批准文件、进口商检合格证、中文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缺少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的产品,销售单位不得经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