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制定基建项目开工条件
1997年40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计委制定基建项目开工条件 本刊讯 国家计委于8月份发出《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规定》强调指出,大中型基建项目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工。 1.项目法人已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 2.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2年以上(含2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完成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3个月施工的需要。 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9.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 《规定》还要求,向国家计委报批的开工项目,须附有有关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