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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月起实施新契税条例
1997年4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从十月起实施新契税条例    本刊讯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执行,该《条例》共15条,主要规定如下:    1.《条例》所称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指以下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2.《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3.《条例》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核定。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4.《条例》规定减免契税的范围为: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③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项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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