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管理
1997年45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管理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通知的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 一、按照规定和通知精神,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按照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令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发票领、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方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