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强对化学武品原料进出口管理
1997年4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加强对化学武器原料进出口管理 本刊讯 化工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不久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除外)中所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指定的单位专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二、国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被指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审批手续。国家严格控制上述化学品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家出口。被指定经营单位向非缔约国洽谈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征得化工部的同意。在办理向非缔约国家的出口业务申请时,除需持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外,还须提供使用该化学品用户的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凭化工部的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未经化工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在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和技术信息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任何生产此类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将产品出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的监管,凭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标准商品编码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验放上述化学品。严防个别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命名方法填写化学品名称,使用虚假名称等手段报关,逃避海关监管。(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