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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
1998年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    本刊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八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将
    本刊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八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将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价格法”共有七章四十八条,由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
    该“价格法”共有七章四十八条,由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构成。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与价格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覆盖了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    “价格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价格的职责分工做出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价格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价格的职责分工做出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价格法”对市场的价格体制做出具体规定: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
    “价格法”对市场的价格体制做出具体规定: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政府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可以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法律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自主权和对侵犯其合法价格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自主权和对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抵制、监举、控告的权利;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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