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和使用卫生杀虫剂需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本刊讯 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对卫生杀虫剂的准产证管理差异很大,这对换发
本刊讯 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对卫生杀虫剂的准产证管理差异很大,这对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切实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化工部特下发“关于办理卫生杀虫剂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已发的卫生杀虫剂准产证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已发的卫生杀虫剂准产证可继续使用。 二、在1997年各地组织的准产证考核及省级产品质量检测中达到合格的卫
二、在1997年各地组织的准产证考核及省级产品质量检测中达到合格的卫生杀虫剂,可发给准产证。 三、对目前尚未申请、办理准产证的卫生杀虫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
三、对目前尚未申请、办理准产证的卫生杀虫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在1998年6月30日前,可按原准产证管理办法组织考核并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的发给准产证。在此截止日期之后,按化工部即将发布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四、以上三种情况发放的准产证有效期一律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
四、以上三种情况发放的准产证有效期一律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 五、从1998年7月1日起,凡没有准产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卫生杀虫
五、从1998年7月1日起,凡没有准产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卫生杀虫剂,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要做好卫生杀虫剂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于5月1日前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