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外经贸部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1998年2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外经贸部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本刊讯  为加快出口商品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发展,
    本刊讯  为加快出口商品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经与海关总署协商,外经贸部决定对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及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种类再次进行调整,并于7月10日起执行。    一、取消废钢、四环素、烧碱、纯碱、肝素钠、鸡肉(供港澳配
    一、取消废钢、四环素、烧碱、纯碱、肝素钠、鸡肉(供港澳配额除外)出口配额管理,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证,原发证机关不变;    二、取消松茸、铝及铝基合金、镍及镍基合金的一般许可证管理;
    二、取消松茸、铝及铝基合金、镍及镍基合金的一般许可证管理;    三、取消茶叶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取消茶叶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为支持企业扩大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对人参、羊绒、无毛绒、
    四、为支持企业扩大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对人参、羊绒、无毛绒、兔毛、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鲜蜂王浆(粉)、单缸柴油机、皮制劳保手套、芝麻、红小豆、甘草制品、木杆铅笔、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自行车(输美除外)等商品,凡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302号)规定的程序,向招标办公室按中标平均价交纳费用后领取配额,配额当年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累计检取配额数量(含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规模。(化信)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