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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新规定
1998年35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新规定    本刊讯  近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本刊讯  近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文,规定酸雨控制区范围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同时决定在控制区内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规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燃油
    一、征收范围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燃油和产生工业废气以及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收费标准为每排放1kg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
    二、收费标准为每排放1kg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实际监督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具体收费办法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三、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三、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资金总额不低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用的90%。    四、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排污费从19
    四、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排污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征收。(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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