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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小炼油厂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
1999年22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清理整顿小炼油厂规范油品流通秩序    国家经贸委等  部委局联合做出部署
    国家经贸委等  部委局联合做出部署    本刊讯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
    本刊讯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国家石化局5月28日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对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做出部署。    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左右,
    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左右,其中年加工能力在100万t以下的小炼油厂166个,占炼厂总数的76%。小炼油厂的盲目发展,加剧了我国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由于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多数生产技术落后,不仅产品质量差,而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有些小炼油厂还以进口燃料油为名变相走私;一些地区的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活动屡禁不止,危害严重;非法采油、土法炼油、违法经营和违规建设小炼油厂,破坏和干扰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此外,成品油批发企业数量过多,零售环节管理薄弱,造成混乱,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制止重复建设,合理利用石油资源,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制止重复建设,合理利用石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国炼油工业结构调整,推进炼油工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我国炼油企业的集约化进度,规范原油和成品油流通秩序,国务院决定对无证非法开采原油的单位和土炼油场点、对年1次加工能力100万t以下(含100万t)生产汽油、煤油、柴油的各类小炼油厂,对面向社会从事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批发、储运、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整顿。    《意见》提出,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和各类土法炼油设
    《意见》提出,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和各类土法炼油设施的场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一律予以取缔;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下发后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对《通知》下发前建设、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及90#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未经国务院批准拟建和在建的小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要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国内所有油田生产的原油和进口的原油,要全部纳入统一配置。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集中批发。石油、石化集团要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规范经营行为,发展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推进炼油企业和流通企业的改革重组。    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
    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国家石化局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意见》强调,这次清理整顿,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
    《意见》强调,这次清理整顿,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维护稳定的大局。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把工作做细;既要保证进度,又要讲求质量。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万鹏、国家石化局局长李勇武及有关部委、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万鹏、国家石化局局长李勇武及有关部委、局领导同志参加了电视会议。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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