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 本刊讯 近日,国家计委发文通知各地物价部门和中国农业生产
本刊讯 近日,国家计委发文通知各地物价部门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 通知要求:一、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即港口交货价格)由国
通知要求:一、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即港口交货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经营费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凡是分配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及烟草、农垦、林业等部门的进口化肥配额,不论是否规定分配流向,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国家计委申报有关资料,由计委核定港口交货价格。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省级物价部门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进口化肥流通领域差价
二、各省级物价部门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进口化肥流通领域差价较大问题,必要时可根据国务院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运杂费用情况,在考虑经营单位合理利益的基础上,采取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等办法进行监管和调控,以保护农民利益。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突破国家规定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配合工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厉打击以国产化肥冒充进口化肥销售,以低含量化肥充当高含量化肥销售等坑农害农行为。(李忠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