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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溶剂油征收消费税范围
1999年2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忠义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溶剂油征收消费税范围    本刊讯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本刊讯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达了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为正确执行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石脑油和溶剂的生产、供应计划。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通知所附的“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表中,中国石
    通知所附的“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表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庆石化总厂等20个企业供给北京东方化工厂等13个单位的石脑油供应量为187.35万t。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天津石化公司等21个企业供给燕山石化公司等17个单位的石脑油供应量为295.4万t,两个集团公司石脑油供应量共为482.75万t。    “1999年溶剂油生产计划”表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999年溶剂油生产计划”表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庆石化总厂等14个企业溶剂油生产计划量为30.3万t,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所属燕山石化公司等25个企业溶剂油生产计划量为70.3万t,两个集团公司溶剂油生产计划量共为100.6万t。(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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