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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经营农药进出口加强管理
1999年2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忠义
我国对经营农药进出口加强管理    本刊讯  日前,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
    本刊讯  日前,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日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的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对
    通知要求,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的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对进口的农药(包括原药、制剂或成品),由农业部审批,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对出口农药的单位,农业部必须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签
    对出口农药的单位,农业部必须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通知要求,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
    通知要求,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未取得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1次。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由农业部换发新证。    通知指出,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签发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鉴
    通知指出,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签发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鉴定所办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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