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局发出通知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本刊讯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
本刊讯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近日已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实施。 规定指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经贸、财政、审计、价格、
规定指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之外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1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 规定明确指出,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
规定明确指出,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或者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分别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另有规定
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规定强调,对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接受企业的
规定强调,对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企业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并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