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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出台--所得税减征三年
2000年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中西部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出台——所得税减征三年    本刊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
    本刊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具体执行的地域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
    一、政策具体执行的地域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
    二、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期的计算、审批程序等。
    三、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期的计算、审批程序等。    此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李忠义)
    此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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