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欧各国有关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规 中国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于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17条和第18 条明确规定:“产品应当采取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产品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国家鼓励科学、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在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日本 1991年《再生塑料利用法规》、《处理和清扫废弃物法规》
日本 1991年《再生塑料利用法规》、《处理和清扫废弃物法规》、《促进配置处理工业废弃物专用设备的法律》。 1993年《省能源再生资源法》鼓励产业从事开发再生研究生产。
1993年《省能源再生资源法》鼓励产业从事开发再生研究生产。 韩国 1979年制定《合成树脂废弃物处理事业法》,根据此法设
韩国 1979年制定《合成树脂废弃物处理事业法》,根据此法设立韩国资源再生会社,执行由排出废弃塑料者承担再生处理费用的制度。塑料制品生产商在购入原料时交出原料价格的0.7%作为再生处理基金,基金由韩国资源再生会社用于回收再生废农膜和废农药瓶。 1991年制定《废弃物管理法》,实施废弃物处理的预备会制度。
1991年制定《废弃物管理法》,实施废弃物处理的预备会制度。 1992年制定《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此法由环境厅制
1992年制定《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此法由环境厅制定,针对废弃物的激增而填埋地有限,修改了《废弃物管理法》。将原有的控制废弃物产生与再生利用条款分开,规定了国家、消费者和企业对节约促进再生利用的责任和义务。 1992年环境厅制定了《关于制止产生包装废弃物的商品包装方法
1992年环境厅制定了《关于制止产生包装废弃物的商品包装方法及包装材质标准的协定》,1993年1月1日执行。此协定共12条,其中第五条规定禁止使用难分解性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作为玩具、木偶和礼品的防震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层压材料和涂层材料作为包装材料;第六条规定商品包装时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第十条规定减少家电制品防震包装材料用量,塑料防震材料要在1992年水平上减少30%;第十一条规定制止商品的再包装,在企业销售商品时,除非消费者特别要求,否则不得提供再包装和购物袋。 中国台湾 1988年公布《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物品包装、容器
中国台湾 1988年公布《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物品包装、容器具有不易清除处理或含长期不易腐化之成分或含有害物质成分者均应负回收责任。 1989年《用毕PET瓶回收处理规则》, 规定回收率达到 50 %,
1989年《用毕PET瓶回收处理规则》, 规定回收率达到 50 %,1992年又将回收率提高到60%。 1991年公布《发泡聚苯乙烯容器回收清除处理规则》。
1991年公布《发泡聚苯乙烯容器回收清除处理规则》。 1992年规定发泡聚苯乙烯容器回收率达50%,对企业强行回收义
1992年规定发泡聚苯乙烯容器回收率达50%,对企业强行回收义务。制定《机关学校禁止使用发泡聚苯乙烯食品包装容器要点》,禁止使用的项目有一次性餐具、生鲜食品包装盘、快餐面容器和快餐店餐具,推荐使用不锈钢制品和陶瓷制品。 1994年公布《对一般容器回收清除处理办法》,并公告各种材质
1994年公布《对一般容器回收清除处理办法》,并公告各种材质容器的回收率。 1995年发泡聚苯乙烯容器回收清理回收率达56.13%。
1995年发泡聚苯乙烯容器回收清理回收率达56.13%。 1995年要求纸餐具必须回收,并于1996年开始执行。
1995年要求纸餐具必须回收,并于1996年开始执行。 1997年取消发泡聚苯乙烯禁止回收规定。
1997年取消发泡聚苯乙烯禁止回收规定。 德国 1990年发布《汽车回收目标》,提出汽车制造商从用户处
德国 1990年发布《汽车回收目标》,提出汽车制造商从用户处优先免费回收废汽车;汽车塑料制件重量的25%(平均)使用再生材料; 限定所使用塑料的各种标准; 促进开发易卸结构的设计技术,1991年发布《包装材料法规》,规定1995年底塑料包装回收率达到64%。 意大利 1992年前发布第475条法律条款, 提出设计塑料容器、
意大利 1992年前发布第475条法律条款, 提出设计塑料容器、玻璃瓶、铁铝罐3类容器的回收利用行业会,活动经费通过征收10 %原料税收支付。规定该行业会必须回收一定数量的废弃塑料,1992年底塑料瓶回收利用率40%,1994~1995年塑料瓶回收利用率50%以上。 丹麦 禁止生产使用不能再次利用的饮料用瓶。瑞士 禁止用PVC
丹麦 禁止生产使用不能再次利用的饮料用瓶。瑞士 禁止用PVC瓶作为饮料瓶。 荷兰 禁止用PVC瓶作为饮料瓶。
荷兰 禁止用PVC瓶作为饮料瓶。 美国部分州塑料限制法规
美国部分州塑料限制法规 州 名 项 目 规定内容 执行情况 日期 备 注
州 名 项 目 规定内容 执行情况 日期 备 注加利福尼亚 8盎司~5加仑非 来源减少10%; 工业回收利 1995 10万美预算; 食品用硬容器 含25%再生量 用率达25% 不要求报告;
食品用硬容器 含25%再生量 用率达25% 不要求报告; 元罚款无执行
元罚款无执行 8盎司~5加仑食 向州废品管理总会 1996~1997年 1997 若总会不满意
8盎司~5加仑食 向州废品管理总会 1996~1997年 1997 若总会不满意 品及化妆品容器 报告废品回收利 暂不执行 则前景不明
品及化妆品容器 报告废品回收利 暂不执行 则前景不明 用量或再生计划
用量或再生计划 垃圾袋 1993年含10%再生量; 无 1993 若无污染原料则不限
垃圾袋 1993年含10%再生量; 无 1993 若无污染原料则不限 1995年达30% 制
1995年达30% 制俄勒冈 8盎司~5加仑任 来源减少10%; 若经济可行, 1996 发布草案细则;无平 何硬容器 含25%再 地方政府必 均数;比加利福尼
何硬容器 含25%再 地方政府必 均数;比加利福尼 生量 须收集塑料 亚州涉及容器面宽
生量 须收集塑料 亚州涉及容器面宽威斯康新 所有硬容器 含10%再生量 无 1995 未发布细则;无执行 人员;用于硬材料、
人员;用于硬材料、 8盎司以上和零售品
8盎司以上和零售品佛罗里达 5盎司~1加 销售中收1美分 在佛罗里达, 1994 管理者可以加宽范围 仑罐头瓶和 预付处理费, 原材料回收
仑罐头瓶和 预付处理费, 原材料回收 大口瓶 除非生产商提 利用率达50%
大口瓶 除非生产商提 利用率达50% 供含25%再生
供含25%再生 量或全州25%
量或全州25% 的容器回收利用
的容器回收利用 注:1盎司=28.4ml,1加仑=3.785L。
注:1盎司=28.4ml,1加仑=3.785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