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抵押贷款收费作出减收规定 敬请关注:本刊网址现已开通www.chemnews.com.cn 本刊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日前,国家计委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强调,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通知规定,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实行适当减收。1.企业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具体减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3.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4.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鉴证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合同鉴证并收费。合同鉴证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通知要求,适当降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1.土地评估收费要执行减半收费规定,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除已有规定减半收费的外,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70%计收。具体减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3.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内计收。(钟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