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办程序及要求 本刊讯根据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1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包括原药和制剂),均须申请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在工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杀菌剂或防腐剂,不属于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范围,海关凭农业部向企业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进行验核。 申请办理“证明”的产品,必须是已在我国取得农药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申请仅供出口(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产品,须申请办理出口登记,并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有关登记资料。资料包括登记申请表、产品标准、质量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等。 “证明”必须由农药商品成交单位申办。申办单位可来人直接申请或邮寄申请。申办“证明”时,需填写“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并提供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委托书(申请出口时)或进口合同(申请进口时)。在首次申请办理证明”时,还须提交允许其经营农药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1次。“证明”的具体审批签发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批部门在接受“证明”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将给申请人签发“证明”。 “证明”的有效期在所申请产品的登记有效期内,一般为6个月。如该产品的登记有效期不足6个月,“证明”的有效期则与登记有效期截齐。(刘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