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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要加强
2000年2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要加强  本刊讯为加强糖精(含不溶性糖精,下同)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近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7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规定中强调:  一、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国家对糖精实行定点生产,非糖精定点生产企业,严禁生产糖精。糖精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严格控制糖精生产总量和内销总量。糖精生产和销售实行计划管理,糖精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生产和销售。糖精的内销、外销生产计划由国家经贸委按年度下达,国家石化局负责实施监督。  三、糖精的出口管理和审价。继续实行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对糖精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管理办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及时将预核签章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备案。海关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预核的签章验核放行。  四、糖精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出厂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糖精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实行糖精生产月报制度。糖精定点生产企业每月向本省、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报送本企业糖精生产量、库存量、内销量、出口交货量等数据。有关省、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并汇总上报国家经贸委,抄送国家石化局、国家轻工业局。  六、规范糖精销售。糖精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内销计划销售,外贸出口企业以及用糖精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必须到糖精定点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指定场所直接采购,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经销糖精。  七、加强糖精的使用管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糖精或其他合成甜味剂的名称和含量。要逐步缩小和降低糖精等合成甜味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八、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糖精生产、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超计划内销糖精的企业,扣减其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生产和内销计划,企业超计划生产和超计划内销部分所实现的利税,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核后,在年终办理决算时全部上交中央财政,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属于无照或超范围非法生产、销售糖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违反规定,超范围、超量使用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的企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其他合成甜味剂产品也参照本规定执行。(武建生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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