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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颁布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0年3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中行颁布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本刊讯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
    本刊讯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最近颁布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
    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有价证券、金属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    办法同时还对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以及有关财务公司
    办法同时还对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以及有关财务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终止等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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