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申新产品质量法要点 本刊讯 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法”)由1993
本刊讯 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法”)由1993年颁布的51条增加到74条,其中新增加了25条、删除2条、修改了 20条,近三分之二的条文有所修改。“新法”已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对“新法”作了以下几点
近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对“新法”作了以下几点解释。 一、“新法”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
一、“新法”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 二、“新法”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
二、“新法”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或扣押涉嫌伪劣的产品和原材料、生产工具等。 三、将“以违法所得”的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
三、将“以违法所得”的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论是“明知”还是“不知情”,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此外,为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及制假生产技术的一律承担法律责任。 四、“新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四、“新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产品;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该认证机构将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认证资格。(忠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