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决定改进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 本刊讯为了使进口化肥价格管理适应市场形势变化,最近国家计委下文决定进一步改进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对中央进口钾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仍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对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口岸中准交货价格,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为基础,在上下3%浮动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地方进口化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由各地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以下简称中农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代理进口化肥的手续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进口化肥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国家分配给中农公司、中化公司以及军队、武警(含边防)、烟草、农垦、林业等部门的进口化肥配额,不论是否规定分配流向有关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及向国家计委申报有关资料,核定磷酸二铵、复合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及钾肥口岸交货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突破国家定价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配合工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厉打击以国产化肥冒充进口化肥销售,以低含量化肥充当含量化肥销售等坑农害农行为。(忠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