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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三国丙烯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0年4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中国对三国丙烯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刊讯  11月23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德国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公告,临时反倾销措施开始实施后,进口商在向中国进口上述国家的丙烯酸酯时,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外经贸部去年1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德国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做出了初步裁定。   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外经贸部正是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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